甬农发〔2018〕73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经发局: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4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诊疗”“无证行医”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动物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8年6月至11月(为期6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针对动物诊疗机构 1.重点整治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兽医师执业证书;虽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已不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经许可经营兽药等行为。 2.规范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未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未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未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 (二)针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 1.重点整治执业兽医未经注册或备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辅助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或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报告执业活动等行为。 2.检查乡村兽医未按规定登记即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未具备固定从业场所和必要兽医器械,未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或违规使用假劣兽药等行为。 (三)针对信息录入问题 重点核查发证机关未按规定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并更新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相关信息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其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7—8月) 要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执业兽医师注册、助理执业兽医师备案、乡村兽医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及时在全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同时将登记详细信息上报。督促做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管。结合“双随机”监管抽查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9—10月)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市局将于9月份组织全市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的交叉检查。 (四)总结收尾阶段(11月) 要及时总结本地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工作总结、调查表(见附件1)、案件统计表(见附件2)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牵头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许可、农业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和本系统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杂志等媒介,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提升案件查处水平。要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宁波市畜牧兽医局,毛纪传,电话89385525。 附件:甬农发73号附件1-2.docx 1.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 2.动物诊疗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案件统计表 BT365-Online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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