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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Online 宁波市粮食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01 ? 来源: BT365-Online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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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BT365-Online 宁波市粮食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切实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8]5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等中央、省关于粮食安全的文件精神制定。

三、政策扶持对象

(一)规模种粮补贴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扶持对象为经营面积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为全市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保护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的市内种植户生产的粮食执行价外补贴政策。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四、政策扶持标准

(一)规模种粮补贴。按全年实际播种面积给与每亩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50元。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执行省出台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价外补贴标准为早稻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23元,中晚稻为每50公斤补贴15元。对按订单交售的杂交稻种子实行每50公斤90元的收购价外补贴。

(三)种粮大户收购环节直接补贴。补贴标准为早稻每50公斤补贴8元,小麦每50公斤补贴7元,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5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市)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食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补贴25元。

五、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

全面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实行严格保护措施;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攻关及示范推广,建立水稻和旱粮优质高产示范方,对符合要求的示范方给予一定补助,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科技水平。

六、提升农机装备和服务水平

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扶持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进一步完善“智慧农机”系统。扶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七、努力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和社会化储粮。各级财政对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应急供应点、加工厂和运输企业等粮食应急保障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具体由粮食部门参照省定标准组织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区县(市)长责任制,加大政府支持保护力度,保持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持续增长。

(二)各地要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建立高水平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三)市里将强化责任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新农村建设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6月27日起实施。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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