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岗手续。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离岗到省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科技服务或在省内创办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离岗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离岗手续及相关事宜。 (二)明确离岗人员社会保险交费渠道。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明确离岗人员离岗期限。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办法》规定执行,最多续签一次。针对种子种苗行业,若确有特殊需要,在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续签期限。 二、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 (四)明确增值服务的内容。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在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服务内容主要指农技推广人员根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通过合同形式,围绕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的单项或综合性技术服务。 (五)明确增值服务的程序。农技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所在事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所在事业单位与相应人员和所到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限、薪酬标准等。批准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的农技推广人员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原则上,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益的个人所得部分不得高于其个人工资总额的50%,个人须如实将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收入报所在事业单位备案。 (六)规范增值服务的行为。农技推广人员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不得泄露所在事业单位秘密,损害所在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服务期间涉及所在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所在事业单位、农技推广人员、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所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内设机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或利用职务便利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支持并获取收益。服务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三、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七)下放农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需要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八)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扣除成本和税金支出后的余值,其中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资金不列入成本。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在确认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应合理计算成果转化过程中形成的成本。 (九)明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给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的奖励,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分配方案须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内进行公示。农业科研人员或农技推广人员享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十)规范农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行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奖励。取得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人员,不再参与该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规范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党政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农业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十二)规范专利转化实施行为。鼓励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所拥有的专利,在专利授权后超过1年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农业科研人员或农技推广人员到各类主体开展增值服务时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事前约定享有相应权益。 (十三)明确技术活动收入的奖励分配政策。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检测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在保证履行项目合同的前提下,项目实收经费在支付项目成本后,由单位合理自主安排,用于项目完成人以及相关贡献人员的奖励,纳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十四)组织对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改革现有职称评审制度,将参评主体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农创客等拓展,实行分类评价,研究制定适合他们的评价标准,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在高评委中单列评审。 (十五)鼓励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获得职称的其他农业技术人员面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技术指导员,制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任务,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把获得职称的其他农业技术人员作为主持人,加大农业类项目扶持力度。把获得职称的其他农业技术人员,作为农业类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奖项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切实发挥其作用。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业企业工作,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把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农业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农业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科技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资待遇、职称评聘、政策协同等工作,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八)加强宣传指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农业科技人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的典型,营造激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离岗人员、在岗开展增值服务、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跟踪指导,把握好政策的边界,妥善解决碰到的问题。 本意见所指农业科技人员主要包括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三类。其中农业科研人员指省内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等院校在编在岗的科技人员;农技推广人员指省内农业、林业、渔业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在岗技术人员;其他农业技术人员指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各类新型主体中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农业的大学毕业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