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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 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1 ? 来源: BT365-Online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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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发〔2017〕173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财政局,余姚、慈溪、宁海、象山农机局(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17〕10号)要求,商民航浙江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通知》中的试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补贴对象条件、补贴标准、责任义务、工作要求等方面均按其要求执行,其中责任义务中的生产企业按我市要求(详见附件)做出书面承诺,工作要求中的绩效报告等材料,报宁波市农机总站。

二、补贴操作办法。试点在全市范围实施,补贴申报流程与现行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操作人员证明、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作业量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对购机者所购产品数量超出农业生产需求的可以适当进行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试点产品沿用浙江省归档信息,宁波不再单独归档。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人旋翼植保无人飞机不再列入《BT365-Online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7〕92号)的补贴机具范围。试点产品应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各区县(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对未按时完成结算的补贴产品,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

甬农发173号(转发省农业厅文件).pdf

附件: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


 

BT365-Online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

 

我公司对在宁波市内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1.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保证所销售的试点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安装标准等与检测报告或定型证明文件一致,且符合试点产品条件,试点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保证检测报告、定型证明文件、产品信息、企业信息等材料真实、准确、合规。

2.保证试点产品标志标识规范,合格证、铭牌(标牌)样式统一,其中铭牌内容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保证产品出厂编号规范并按要求打印在铭牌和机体固定位置。机具明显部位喷涂或粘贴“2017年国家补贴产品”标识,保证标识字迹清晰,粘贴的标识牢固不易去除。

3.保证试点产品销售价格真实有效,当中央补贴额达到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40%以上时,事先向宁波市农机总站汇报,未经同意不得销售。保证不借试点之机随意涨价,同配置产品价格不高于未享受补贴的产品价格。

4.已建立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保证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按要求提供试点产品飞行记录、作业量等信息。

5.已建立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对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颁发合格证明。

6.严格遵守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承诺, 在浙江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作业季节零配件的及时供应,且质量不低于原件。对所售试点产品,免费赠送至少一年的全额财产损失险、操作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7.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负责对所推荐的经销商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机运行相关管理规定,给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负责追回或承担相应损失。因违法违规、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等原因,导致产品试点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补贴额被调低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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