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专发〔2017〕9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加强培训,确保宣传到位。各地要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学习宣传,广泛开展培训,把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向农药经营者宣传培训到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标准,确保程序到位。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许可核发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布,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把关到位。各地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相关事项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省植保检疫局宋涛;联系电话:0571-86433546。 附件:浙农专发〔2017〕94号.doc |